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检查制度规范和技术文件,承担重大有因检查和境外检查等工作,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指导和评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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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