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