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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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