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化、专业化医疗器械检查员制度,根据监管事权、产业规模以及检查任务等,配备充足的检查员,有效保障检查工作需要。 检查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备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化、专业化医疗器械检查员制度,根据监管事权、产业规模以及检查任务等,配备充足的检查员,有效保障检查工作需要。 检查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备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