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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