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