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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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