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查清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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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