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