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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