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