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向新设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