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变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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