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正本和副本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副本记载许可证正本载明事项变更以及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等情况。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等项目应当与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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