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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