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