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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