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