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六十八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