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