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六十二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