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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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