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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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