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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