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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