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四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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