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