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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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