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