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