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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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