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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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