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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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