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