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