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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