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