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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