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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