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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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