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