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