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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