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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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