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