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