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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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