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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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