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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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