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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