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