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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