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