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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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