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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