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汽车和挂车。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所称汽车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汽车和挂车。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