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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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