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受委托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发现生产者的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或者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