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完成召回计划后,仍有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应当继续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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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