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完成召回计划后,仍有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应当继续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